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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提醒50条 发布时间:2018-04-03


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方面的提醒

1.牢记党员八项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不准违反组织纪律的四个服从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境外参加反动言论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不准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充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6.不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不准瞒报个人收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二、工作作风方面的提醒

8.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9不准对领导人员下基层调研搞超标准接待

《中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船重党〔2013〕4号,以下简称《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三项规定,简化接待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车站、港口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鲜花,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入住成员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住豪华套间等。

10不准下基层调研接受宴请,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三项规定,领导人员调研过程中不安排宴请,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收受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11不准违规参加各类庆典、纪念会、表彰会、论坛等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集团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不出席成员单位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以个人名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12.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准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七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3不准借会议名义安排宴请,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七项规定,举办会议活动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会议管理办法》(船重办〔2013〕1471号)第九条规定,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数,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板,不提供水果。

14.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考察和研讨交流活动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十项规定,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杜绝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

15.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从业行为方面的提醒

16.不准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7.不准擅自决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第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18.不准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9不准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20.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等谋取私利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1不准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22.不准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23.不准违规在所出资企业兼职或兼职取酬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船重党〔2014〕5号第三条规定,现职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前审批。现职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条规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原则上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如确有需要,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规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24.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5.不准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26不准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亲友)经营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27.不准在购销业务中为亲友非法谋利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28.不准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9.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等四部门第19号令,2010年1月5日)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3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费

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决策制度方面提醒

31掌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规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指: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船重党〔2013〕42号)规定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包括: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及集团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对成员单位及投资控股单位行使的重大决策权。主要内容为:

1.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的制订,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的确定及调整。集团公司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

2.集团公司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组织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整;

3.集团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以及对成员单位和投资控股单位的经济担保;

4.重大军工项目、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和重大进出口项目立项;

5.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编报和调整、报告财务决算;

6.集团公司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

7.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案件查处;

8.成员单位自身及其所出资单位的产权变动;

9.成员单位及投资控股单位重大的投资决策,重大项目、融资的管理。对成员单位及投资控股单位资产收益的分配;

10.关涉国家安全、集团公司发展的其它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中央、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上报;

2.集团公司管理的总部副处职(含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任免、聘用、调动、解聘;

3.集团公司管理的成员单位党政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相应级别的其它领导人员的推荐、任免、调动;

4.集团公司持股公司应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推荐或委派。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集团公司总部、成员单位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方式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

2.集团公司总部经费预算调整及对成员单位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

3.集团公司重大资产运营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改制上市、收购、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等)的决策;

4.达到规定资金额度的集团公司总部自有资金对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集团公司总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需要集团公司担保的;

2.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投资;

3.集团公司总部购置固定资产超过20万元以上的;

4.集团公司内部债转投、资产划转、股权划转等。

32掌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规定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的提出、执行机构为集团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相关成员单位。

(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决策准备。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和方案建议、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成员单位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出立项报告或决策方案;

2.决策过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需要决策的报告或方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阅,涉及集团公司总部自有资金和资产的决策报告和方案同时报分管财务的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3.决策实施。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并向负责此项决策的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保证决策执行到位。

33不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决策原则。决策或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决策和决定要依据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四)坚持分级决策的原则。从集团公司现实状况出发,对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决策或实施授权决策。

(五)坚持保密原则。对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参加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决策事项内容和讨论情况擅自公开和泄露。

34.不准擅自公开或泄露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事项内容和讨论情况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保密原则。对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参加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决策事项内容和讨论情况擅自公开和泄露。

35.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3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7不准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船重财〔2012〕275号)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各单位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厂长、院、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在财务预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并总结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规定,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单位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职务消费方面的提醒

38.不准超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国资委和本企业关于职务消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9.不准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40.不准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1.不准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42.不准安排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船重办〔2013〕1471号)第九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部进行业务招待,应在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总部员工不得参加成员单位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43.不准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公务接待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一般应按标准安排自助餐。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4.不准违规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礼金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宣传集团公司、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等。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领导人员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收受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45.不准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集团公司不得向成员单位转嫁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总部员工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成员单位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本单位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46.不准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应加强接待经费的全面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会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47.不准向下级单位转嫁业务招待费、境外考察费、公务用车费等职务消费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集团公司不得向成员单位以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总部员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成员单位报销总部员工的车辆运行费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不得向成员单位转嫁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总部员工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不得向成员单位转嫁总部员工的差旅费用,不得报销总部员工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不得向成员单位转嫁总部员工培训费用,不得报销总部员工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成员单位不得采取向所出资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单位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成员单位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成员单位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本单位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三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单位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单位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员单位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成员单位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十条  成员单位不得向所出资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单位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48.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

《改进工作作风具体规定》第13项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待遇标准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置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杜绝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车私用等。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和用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搞豪华装修。因公出差、出访要严格按照规定搭乘交通工具并按标准选择舱位,不搞特殊化。

49.不准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八条规定,成员单位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单位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50不准为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领导人员发放交通补贴,不准因私使用公车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七条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总部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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